(邵院政字[2007]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教司《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断推进 “质量工程”,鼓励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评选工作由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2人,由教务处长和教学督导团团长兼任,委员由教务处有关人员、系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团成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优秀教学质量奖的具体评选工作,其下设评选办公室(设教务处),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系设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优秀教学质量奖的评审,并负责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的人员名单。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承担四年及以上教学任务的我院在职教师,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
1. 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师德高尚。
2. 主讲一门(包括实践教学)以上课程,两年来连续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 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计划、试卷分析、课程总结等)齐全规范。
4. 教学内容科学,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效果优良(本年度教学效果在同一班级任课教师中名列前茅)。
5. 在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设计)中积极创造条件开设高水平的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效果显著。
6. 积极参加教学研究与改革,近两年承担或参与校级及以上教改立项项目研究,或主编、参编教材,或发表过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7. 校内兼职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标准。
8.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竞赛活动获奖的指导教师。
9. 发生教学事故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优秀教学质量奖的评选。
第四章 评选内容
第六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 课堂教学评价(占50%)。通过听课,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组织、教学效果五个方面,对参评教师进行量化打分。
2. 教学管理文件评价(占20%)。通过检查近两年的教学文件与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本期的教案与作业批改情况,按照教务处制定的各项检查的指标体系进行逐项评分,并按不同权重(教学文件占35%、教案占20%、作业布置与批改占20%、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占25%)进行统计。
3. 学生评价(占20%)。每个听课学生按相关指标体系对参评教师打分。
4. 教师评价(占10%)。各系选择5~7位与参评教师业务相关的教师,按相关指标体系对参评教师评分。
第五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教学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不设等级,评奖比例控制在当年任课教师总人数的3%~4%以内。
第八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邵阳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申请表》(见附件)报所在教研室。兼职教师在其承担的课程所在教研室申报。
第九条 教研室根据学校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组织教研室全体教师对申报教师进行听课评价,凡获得2/3以上教师同意者,教研室整理其主要事迹材料(须有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系。
第十条 系评选小组组织同行教师(含系领导)和学生对推荐者进行综合评价,按本系任课教师总人数6%的比例审定申报优秀教学质量奖的推荐人选,连同相关材料(申报表、教案、教学文件、学生作业、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表等)上报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办公室。
第十一条 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考评内容对申报优秀教学质量奖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按不高于4%的比例投票产生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选结果报学校批准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实行争议期制。学校初评结果从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意见,并署真实姓名,以便学校核实并组织复议。如无异议,则正式认定。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获得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的教师,可享受以下荣誉和奖励:
1. 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事迹材料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2. 由学校按月发给奖金,奖金标准为300元/月,随工资发放,发放期为1年(共计12个月);
3. 年度考核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在评选优秀教师时,可作为优先推荐对象;
4. 在其相应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内,如获得过两次优秀教学质量奖,在相同条件下,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时,学校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获奖教师如在授奖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则从发生教学事故的当月起停发奖金。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邵阳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申请书
邵 阳 学 院
2007年9月20日
附件
邵阳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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