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举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所需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有效防范各类火灾事故发生。12月12日,理学院成功举办了2024年下半年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此次活动由消防资深培训老师周超主讲,理学院教师和寝室长参会。
讲座中,周超老师详细讲解了消防安全知识,重点介绍了灭火器和消防面罩的正确使用方法。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现场演示,周老师让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他强调,火灾无情,预防为先,每个人都应该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此次消防讲座及演练活动不仅提升了教职工和学生的消防意识,也加强了大家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学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为全校师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学习环境。
档案人员必须自觉贯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确保档案机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档案的登记、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档案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由有关处室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鉴定后要写出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由学校负责人审批后销毁。销毁档案必须由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归档永久保存。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破损、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三十九条 档案库房管理严格按照《邵阳学院档案馆库房管理制度》实施。档案馆应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应立即向馆长和主管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将所管理的档案清点核实后,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章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熟悉馆藏档案内容,主动热情地为利用者服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
第四十二条 开放档案工作由档案馆负责。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开放档案,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利用者要求复制档案,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四)外国组织和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科技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四十四条 对要求查阅、摘录、复制保密档案或属于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馆馆长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和本人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等检索工具。编纂编研档案史料,为利用档案创造良好的条件。将符合《档案法》规定可以开放的档案,向学校和社会开放。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查阅、借阅登记手续。对查阅、摘抄或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审核,并注明出处,加盖公章,方能生效和带走;对借出的档案,要定期催还。
第四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收集、整理、保管与学校档案有关的资料,配合馆藏档案提供利用。
第四十九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五十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一条 档案馆应当采取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六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库房要求
(一)档案库房要基本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应按规范要求逐步改造。
(二)档案库房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使用温湿度自动控制和防火防盗设备保护档案。
(三)档案馆应对档案的安全定期组织检查,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档案库房要遵循安全保密、科学适用的原则。档案馆的阅览室、办公室必须与库房分开。
(五)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第五十四条 档案馆应配置现代化设施设备,磁性载体档案宜采用防磁柜存放,档案卷(盒)应采用无酸纸制品,其规格、式样和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计划地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配置复印机、光盘刻录机、高速扫描仪、数码照相机、录音、录像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章 档案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计划之中。
(三)审定学校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学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协调。
(五)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每季度或每学期研究一次档案工作。
(二)制订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兼职档案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与校档案馆的联系,共同做好业务监督、指导、检查工作,保证本单位归档材料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质量符合要求,归档及时。
第五十八条 档案馆馆长岗位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档案馆的职责范围,主持档案馆的全面工作。
(三)负责拟订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档案信息化及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
(五)组织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总结、评比等工作。向主管校领导和党政办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档案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并随时督促检查档案工作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规范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馆务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讨论、布置、检查、总结工作。
(八)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安排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组织参加档案学术交流活动。
(九)抓好档案鉴定、编研和全宗管理工作,编制科学合理的全宗分类大纲和分类方案。
(十)负责接待、处理有关单位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有关档案业务工作的对外联系。
(十一)完成上级档案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十九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保证档案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做好本职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协助校属各立卷单位,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五)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编目、保管、利用、统计、鉴定与数字化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库房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安全。
(七)熟悉馆藏,积极主动提供利用,提高档案查准率、查全率和检索速度。
(八)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
(九)积极参加档案理论研究和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十)对学校档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接受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校属各单位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坚持平时立卷,根据本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的特点和归档范围,确定档案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立卷归档。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系统,档案质量符合要求。
(四)主动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档案馆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关活动,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六)维护档案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七)完成档案馆布置的其他相关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 建立档案工作检查和评优制度。每两年对各单位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档案工作成绩出色的单位和优秀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二条 建立档案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并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范畴。考核工作由学校档案馆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归档范围的;
(八)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印发的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