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邵院政字[2016]52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依据《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系指在本校注册并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和各系(院)总支书记组成,下设学生奖励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定和管理。各系(院)相应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奖励设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
二、其他奖励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单项奖
(五)优良学风寝室
(六)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以及《邵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邵院政字[2009]47号)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从获得学校甲等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从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
二、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及其他奖励的评定
一、学校奖学金
(一)学校奖学金的设立
1、每年下半年开学初评定上一学年度的学校奖学金,以行政班级为评选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学生上学年德智体美诸方面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为依据。
2、学校奖学金设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级和创新奖学金、创业奖学金。
3、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创业奖学金的享受面分别不超过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的1%、5%、10%、2%、1%。
4、甲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人;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人;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人;校级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人、系级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人;校级创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人、系级创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人。
(二)学校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品行端正、为人诚信、表现突出、德育测评分85分及以上;
2、遵纪守法,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度内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一学年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或事假24学时以上者均不能评定;
4、参评学年度必修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5、参评学年度体育考试、考核成绩及格。
必备条件:
1、甲等奖学金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6%内;
(2)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英语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2、乙等奖学金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2%内;
(2)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专科大二以上(